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81民初3435之二号
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商都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滕中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科飞,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杨青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伟然,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杨红涛,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杨青峰,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杨会好,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杨伟然、***、杨红涛、杨青峰、杨会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2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东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