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81民初3435之一号
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商都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滕中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科飞,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杨青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杨伟然,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杨红涛,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杨青峰,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杨会好,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豫0381民初34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杨伟然、***、杨红涛、杨青峰、杨会好银行存款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杨伟然、***、杨红涛、杨青峰、杨会好价值200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现因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杨伟然、***、杨红涛、杨青峰、杨会好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飞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杨伟然、***、杨红涛、杨青峰、杨会好价值200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郭东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