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民初1530号
原告:温州顺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经济开发区A区8幢。
法定代表人:魏舜禹。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勉弟,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北仑海防建筑工程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柴桥环镇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尹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靖、吴志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顺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北仑海防建筑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通知原告温州顺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温州顺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缴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顺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万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朱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