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2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海防建筑工程部
关于**与宁波北仑海防建筑工程部等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8)浙0226民初27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海防建筑工程部在本次恢复执行中已清偿债务2755610.09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5356.5元、执行费24600元。
至此,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合计2984762.51元,其中工程款本金222万元、利息损失430494.37元、加倍利息334268.14元。同时,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海防建筑工程部负担案件受理费12280元、执行费24600元。因此,全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