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715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85号丹桂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瑶,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海霞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