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2281号之一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女,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住浙江省淳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