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3671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