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2民初3147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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