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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某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91民初7784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某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乐山小区南区2-1号5单元20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10319********。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29268.75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5月3日为7691.83元,并以29268.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向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支付欠缴的电费144483元及违约金(以14448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暂至2023年5月3日为7108.56元,并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保函费等由***承担。诉讼中,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撤回对第1项诉讼请求的起诉。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3日,***与济南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汉峪金谷商业中心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位于**号商铺,***按承租商铺房屋建筑面积292.69平方米缴纳物业服务费,费用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5元人民币。2016年3月22日,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与济南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某某金融商务中心A2、A3地块综合楼及附属设施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业主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半年(半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半年第一个月的前十五日内(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第二十五条约定,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每日应交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现被告欠付2021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原告代为垫付的电费,虽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向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交纳。为维护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答辩人已经于2023年10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了减免后的物业服务费物业费21951.75元,现答辩人并不欠付原告物业服务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答辩人用电是预付费方式,且电表由原告安装并控制,为了确保店铺正常经营用电,答辩人一直充值缴费,不存在欠费情况。原告主张答辩人拖欠电费并不属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济南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汉峪金谷商业中心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乙方承租济南高新区**路**号**商铺**铺,合同租赁期限自2017年1月23日至2022年5月15日;该商铺经营范围为餐饮;自起租日起,乙方应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按该商铺建筑面积292.69m2计算,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物业管理费包括空调用冷热能耗费及其他费用。 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使用电费预付费管理系统导出***的商铺自2018年1月6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的电费度数为205959.83度,电费金额为189483.0436元。在此期间,***交纳电费45000元。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发现***的商铺使用的电表计费倍率为30倍。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计收电费时未考虑30倍计费倍率,导致产生电费差额为144483.04元。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主张其为***垫付2018年1月6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未足额交纳的电费。***不认可存在差错电费问题,不同意补交,由此形成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汉峪金谷商业中心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电费结算明细》、电费发票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应否支付自2018年1月6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的差额电费。本院认为,首先,庭审中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举证证明***在“电费预付费管理系统”抄表数据中计费倍率为30倍,应以记载的计费倍率30倍为标准计算相应的电费。其次,案涉期间内,***的商铺一直用于餐饮经营,其商铺面积为292.69m2,经营场所面积较大,且餐饮行业耗电量较大,据此,根据客观所存在的事实,***交纳的电费数额明显与其经营餐饮业耗电量数额不符。但是,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其理应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对电费的计算收取工作保持审慎态度,故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应当对其工作失误给***带来的影响承担相应的后果。据此,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考虑并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补交应当缴纳电费金额的70%即101138.1元。故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要求***支付2018年1月6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的电费144483.0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101138.1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违约金,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催缴过差额电费,***亦并不明知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收取的电费计算错误,并无拒缴电费的主观恶意。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因其自身过失在抄表计费时,未考虑30倍倍率计算电费,其行为亦存在违约。故对于某某物业济南某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某某公司电费101138.1元; 二、驳回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9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某某公司负担588元,被告***负担1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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