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6执2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2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58205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环山路4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11518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6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4503329.51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393元、申请执行费47433.3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于申请人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北仑区大碶街道九连山路66号(金亿九峰壹号)29幢103室、29幢104室,经过调查核实,29幢103室有抵押登记债权534万元、29幢104室有抵押登记债权534万元。两个不动产的抵押优先债权目前已超过了不动产的实际价值,无处置价值。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仑区大碶街道九连山路66号(金亿九峰壹号)其他不动产,也分别有高额抵押债权登记,不具有处置价值。截至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依法现场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也未至。另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另有执行案件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未执行到位)。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目前,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约谈笔录等材料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06执27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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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