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23民初202号
原告:天台县赤城街道中央公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百花路199号华鸿中央公园。
代表人:***。
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2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5820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台县赤城街道中央公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天台县赤城街道中央公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台县赤城街道中央公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