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合盛石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绿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财保28号 申请人:潍坊合盛石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绿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潍坊合盛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绿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合盛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5882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35882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合盛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绿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82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14元,由申请人潍坊合盛石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