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5执19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绿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05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02万元。本院已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
1、2018年12月11日发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证券、金融等资产。
2、2018年12月11日发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
3、2018年12月11日发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4、2018年12月11日发起传统查控。
5、2019年3月18日发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证券、金融等资产。
6、2019年3月18日发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
7、2019年3月18日发起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8、我院执行人员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9、我院执行人员2019年3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住处进行现场调查。
10、2019年5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1、2019年5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强制)措施:
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102万元。
经依法调查,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