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5民初262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山东绿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绿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呈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臧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