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221执9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萨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浦阳新村。
法定代表人:毛一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青海省西宁市五一路17号1204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萨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萨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表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0221执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兵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