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31650号
申请人:佛山市赛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南一路18号首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高中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梓和,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浦阳新村。
法定代表人:毛一君。
申请人佛山市赛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赛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407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464079.17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840.4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赛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