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中原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925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盐山县城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盐山县圣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原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925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543846.74元,缴纳执行费6511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4月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4月1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到庭,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经核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0年7月2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六、2020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冀0925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