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25执保6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五洲鸿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原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五洲鸿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保全人中原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之申请保全被保全人五洲鸿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付通、银行存款8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五洲鸿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付通、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相当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