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5民初1772号
申请人:中原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南工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圣佛工业区。
原告中原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原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到期债权6663846.74元人民币。申请人中原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于建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