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25执26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对中原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冀0925执266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0925执266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二行“东丽湖美鹃道”补正为“东丽湖街美鹃道”;裁定书第二页第二行“融合广场”补正为“融和广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立华
书记员 卢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