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佳杰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亿林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佳杰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新民初字第721号
原告福建亿林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19号(天隆商务区)2幢2层27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亿林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佳杰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百花小区24号楼2-102室,组织机构代理7618818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福建亿林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佳杰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亿林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济南佳杰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亿林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亿林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廖丽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汤小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