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新民初字第2208号
原告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佳杰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百花小区24号楼2-102室,组织机构代理7618818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佳杰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亿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廖丽婷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