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柳店炉业有限公司

淄博柳店炉业有限公司、济南智远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执237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柳店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陵路2号。
被执行人:济南智远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柳店炉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南智远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徐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