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民终39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智远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路北。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淄博柳店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陵路*号。
上诉人济南智远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柳店炉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济南智远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预交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智远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王鲁建
审判员 高振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雅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