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民初2933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杰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老围工业区鸿华科创园A栋3层3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老围工业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杰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