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1042号
原告:宁波海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东港村后塘路17-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创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2号3-1-4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海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创颜电器有限公司、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宁波海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海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