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979号
原告:深圳市瑞丰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二道2号深圳软件园5栋40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8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辽宁新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富源二路1号8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B。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瑞丰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金门子电器有限公司、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瑞丰盈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瑞丰盈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靖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