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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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知民初487号
原告: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大白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方家村。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大白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