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庭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ADDIN CNKISM.UserStyle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6256号
原告:棕榈(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3号院28号楼1层2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庭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湖路华侨新村西堤一巷26号10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棕榈(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庭兆科技有限公司、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棕榈(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棕榈(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