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3889-338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国际汽车展览中心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65249J。
法定代表人曾德志。
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飞大道98号深圳国际汽车展览中心一楼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92679K。
法定代表人曾德志。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国际汽车展览中心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5727B。
法定代表人钟卫东。
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国际汽车展览中心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2016R。
法定代表人曾德志。
被执行人曾德志,男,汉族,1956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8372、18371、18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计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3055770.3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岗区【证号:××】、位于中心城4号东都花园二区A栋商铺131、B栋商铺113【证号:××、6000429824】、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8、0××4号】、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深圳市龙岗国际汽车展览中心601(配套)的不动产【证号:××号】共计6套房产。其中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复式D702房产已拍卖成交,成交价格人民币2609600元,买受人已缴清全部价款;剩余五套房产均流拍。由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申41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受理对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案对上述未拍卖成交的五套房产不予处分,且拍卖款人民币2609600元扣除网拍辅助费人民币10000元后暂不予发放,待破产清算人统一统筹处理。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东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深圳市东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00%的股权、深圳市东都物流有限公司19.00%的股权、深圳市华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49.00%的股权、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民生东都(深圳)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5.00%的股权、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95.00%的股权、深圳市东都物流有限公司81.00%的股权、民生东都深圳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0.00%的股权、民生东都深圳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95.00%的股权、曾德志持有深圳市昌泰安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99.00%的股权、本院均依法轮候冻结,暂无权处分;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0××××、粤BZ××××、粤BE××××、粤B3××××、粤BR××××的车辆五辆,曾德志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1××××的车辆壹辆、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8××××的车辆壹辆,本院均依法轮候查封,暂无权处分;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款项人民币6518.3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申请人可领取执行款人民币6468.3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涛
执行员 杨菲
执行员 杨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