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4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长江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92679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国际汽车展览中心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5727B。
法定代表人钟卫东。
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国际汽车展览中心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65249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国际汽车展览中心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2016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7754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0191748.6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从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763438.8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9935.04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753503.81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xxx的房产进行拍卖,在拍卖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拍卖中止。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有一笔大额征地拆迁补偿款在龙岗区园山街道办荷坳居民小组(荷坳股份公司)处,本院向龙岗区园山街道办荷坳居民小组(荷坳股份公司)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该笔款项,目前该笔款项未得到确认。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粤B0××**车辆、粤B0××**车辆,上述车辆无法在本案中处置。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涛
执行员 张焕川
执行员 杨 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