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杨奎山,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卫东。
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德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29391.98元及该款项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分三部分计算,其中132905.82元从2015年10月25日起算,99121.54元从2016年10月27日起算,297364.62元从2017年9月8日起算;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东都物流有限公司19.00%、深圳市东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00%、深圳市东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本院暂无法处置。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辆,本院暂无法处置。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辆,本院暂无法处置。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中占有的100%权利份额、商铺的房产中占有的100%权利份额,本院暂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公寓楼二层商场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抵押房产,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执7223号;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展览中心不动产、商住楼复式、商铺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的抵押房产,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4执33889-33891、34116号,本院已发函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如其处置上述房产,请其将本院执行案件相关债权纳入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房产处置所得款中进行分配。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宇浩
审判员 谢楠楠
审判员 林宗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