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22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尹莉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清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菲亚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万科城路A区1号楼商铺S104B(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7667M。
法定代表人:易知生。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中心城国际汽车展示中心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5727B。
法定代表人:钟卫东。
被执行人:易知生,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菲亚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易知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1105号民事判决已经于2019年9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剩余工程款150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5772元、保全费1341元(追缴);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易知生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共计183811元,本院依法将执行款174080.1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5772元、保全费1341元及本案执行费2617.9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本院划付的执行款174080.1元,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1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1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菲亚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易知生名下价值18381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薇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