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3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崇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和生,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国际汽车展览中心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65249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国际汽车展览中心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25727B。
法定代表人:钟卫东。
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长江埔路68(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飞大道98号深圳国际汽车展览中心一楼西1号从事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92679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分支机构: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坪环社区坪环工业城1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86707H。
负责人:郭愚。
被执行人分支机构: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21号一至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88926P。
负责人:钟永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91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12646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一、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截至2020年9月22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31074.55元),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二、已冻结被执行人***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账户(截至2020年9月22日控制金额为CNY65294.75元),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三、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截至2020年9月22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四、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截至2020年9月22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五、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截至2020年9月22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10239元),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六、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截至2020年9月22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2944.68元),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七、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截至2020年9月22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本位币)0元),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八、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截至2020年9月22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本位币)0元),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九、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99.900000%的股权。
十、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81.000000%的股权。
十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5.000000%的股权。
十二、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95.000000%的股权。
十三、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99.000000%的股权。
十四、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95.000000%的股权。
十五、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5.000000%的股权。
十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9.000000%的股权。
十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00.000000%的股权。
十八、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99.250000%的股权。
十九、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90.000000%的股权。
二十、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东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二十一、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二十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民生东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二十三、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
二十四、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
二十五、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
二十六、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
二十七、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
二十八、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
二十九、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
三十、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
三十一、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
三十二、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
三十三、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的车辆,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
三十六、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0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12日。
2020年9月30日,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5300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和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的财产。并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分支机构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开立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止;
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分支机构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
三、冻结被执行人分支机构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止;
四、冻结被执行人分支机构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开立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止;
五、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分支机构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开立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
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分支机构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开立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账户;
2020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2020)粤03执5300号《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明细表》,确认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573558元。本院已从上述控制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足额扣划人民币5629668元,将执行费人民币56110元上交国库后,已将剩余案款人民币5573558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910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561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910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的限制;
三、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轮候冻结;
四、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持有股权的轮候冻结;
五、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查封及轮候查封;
六、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市都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轮候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锦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