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23805号
原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管环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楠,男,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女,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1001-1、1001-2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男,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信公司)与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楠、孙奥,被告企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信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普信公司与企源公司签订的《流程化咨询项目服务合同》解除;2.判令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支付违约金936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日,普信公司与企源公司签订《流程化咨询项目服务合同》,约定企源公司为普信公司整体设计“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体系架构,对客户、机构和市场领域流程进行深度优化,并建立流程管理长效机制以及培育一批具备流程管理专业技能的人才队伍。约定项目在9周内实施完成,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源公司交付工作成果严重迟延。按照涉案合同的额约定,企源公司最晚应于2019年10月8日向普信公司交付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标的物,但实际上企源公司一直到2019年12月12日才向普信公司完成了交付。实际交付日期超出合同约定交付日期达65日之久,同时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普信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企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EMS快递的形式送达了《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企源公司解除涉案合同并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被告企源公司辩称,不同意普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普信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普信公司所说与事实不符。合同约定9周完成工作,项目迟延交付的直接原因是甲方未及时安排业务人员接受访谈且后续交付物评审、成果汇报会议安排不及时。涉案项目成果经过了项目组初稿提交、与普信公司业务人员讨论修改、评审、再修改、项目成果汇报、再修改并最终定稿的过程,项目最终成果于2019年12月12日提交后,长达两周的时间里,未收到普信公司方面的反馈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作接受项目交付成果;根据项目开展情况,企源公司对项目团队进行补充调整,对项目迟延并未造成影响;企源公司并未按普信公司所说随意更改服务方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普信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企源公司签订《流程优化咨询项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成果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以及合同附件所约定的义务向甲方提交的交付文件及服务;服务延期是指企源公司针对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其履行期限超过合同约定结束期限5%工作日以上;服务目标是针对普信公司整体设计“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体系架构,对客户、机构和市场领域流程进行深度优化,以提升运营效率与客户价值创造能力,防范风险(包括合规风险、运营风险、内控风险等),并建立流程管理长效机制以及培训人才队伍;项目启动及现状分析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普信业务战略的理解、流程管理现状及诊断、流程管理提升建议、提交《普信公司流程调研诊断及初步提升建议报告》;流程优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管理流程、机构管理流程和市场管理流程现状诊断并制定流程优化方案;提交《普信流程梳理与优化报告》(包含部门职责、流程图、流程说明、使用表单、流程绩效指标体系、设计岗位操作指引以及组织、权限调整、IT落地方案);在项目方案落实阶段(流程持续改进阶段),以甲方为主开展相关工作,乙方承诺在3个月内继续投入5个人天的正式实施支持服务;对方案实施过程需要调整的内容,在影响乙方资源投入不超过5个人天的情况下,乙方将协助进行方案的修订和调整工作;项目计划表格中,现状分析诊断及流程框架涉及时间为三周、重点流程优化五周、流程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一周、持续改进三个月;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获得乙方的有效服务,当甲方有充分理由认定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现实的履行缺陷时,可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包括要求乙方按本合同要求进行服务资源的投入,要求乙方调换不合格顾问,对乙方交付成果提出异议、建议和要求,要求暂停合同执行或解除合同,若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不回复,则视为认可甲方通知的内容;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履行缺陷或服务蔓延造成费用或资源投入增加等事项,乙方有权暂停合同执行或要求追加项目费用;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5日内不回复,则视为认可乙方通知的内容;甲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的联络与协调;甲方有义务负责协调本项目组内部及外部关系,并应乙方的合理要求为本项目工作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本合同约定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总计468000元,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服务合同》后,乙方开具首付款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含税服务总价40%,共187200元;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期交付成果,甲方有权不支付该阶段包括咨询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款项,每延迟交付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已付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延期交付超过30日的,甲方享有合同单方面解除权且有权要求合同高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包含乙方迟延交付30日所产生的违约金;当一方被证明出现下列事由时,另一方在送达书面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后,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违约、故意迟延或缺失没有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超过三十日,并且双方没有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发生资不抵债、自愿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被指定财产管理人或托管人、或被执行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财产转让等严重经营风险等。
2019年9月10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普信项目实施计划、阶段性成果输出;9月17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普信流程现状(市场+客服+机构);9月20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更新后的普信流程现状;9月29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普信优化方案初稿(机构+市场+客服);10月16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普信流程项目交付材料初稿(机构+营销);10月18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普信流程项目交付初稿——流程服务(客户服务);10月22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普信流程项目——优化方案及WBS任务清单(机构管理);11月4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普信资产流程清单更新版,11月5日,普信公司回复邮件提出修改建议;11月6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汇报PPT修改版,载明按照普信公司建议进行了修改;11月8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普信资产流程汇报PPT修改版;12月1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客户管理域流程文档+客户资源池数据底表;12月3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市场营销域流程文档;12月5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机构管理域流程文档;12月9日,普信公司向企源公司发送邮件对机构管理文件提出修改意见;12月12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普信流程项目交付文档;12月27日,普信公司向企源公司发送邮件,载明普信资产流程长效机制,与普信公司流程管理现状不符,如流程监督、审计等很多细节未见可落地方法论,请重新设计;12月31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普信资产——流程长效机制(修改版);2020年1月2日,普信公司向企源公司发送邮件,载明长效管理机制仍与普信公司流程管理现状不符,无可落地方法论支持。
2020年1月19日,普信公司通过快递向企源公司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与企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并要求企源公司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2020年2月4日,企源公司签收邮件。
同日,企源公司向普信公司发送邮件,载明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但对其中的内容不予认可,要求普信公司继续支付合同余款。
庭审中,普信公司称其只支付了40%的合同款,现主张解除合同,只要求企源公司返还20%的违约金,对于已付款不再主张。企源公司称,涉案项目2019年8月8日启动,约定2019年11月中旬完成,实际交付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微信群中2019年12月5日交付),普信公司提出细微修改意见,企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再次交付,普信公司仅告知不符合公司现状,对此理由企源公司不能接受。普信公司、企源公司均称,涉案项目进行期间,双方对接人员均发生过变更。
本院认为:普信公司与企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普信公司以企源公司交付迟延以及交付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企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交付迟延,双方于项目进行过程中均变更了对接工作人员,双方对于项目进展迟延均负有责任。从合同履行的情况看,2019年11月中旬之后,双方保持了正常的沟通,共同推进合同履行,应当视为双方对于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达成合意,普信公司无权在收到企源公司交付的最终成果后再以交付迟延为由解除合同。关于交付成果质量,《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普信公司提出异议的期限,现普信公司逾期提出异议,且异议内容模糊不清,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普信公司应当就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对普信公司主张的企源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的意见不予采信,普信公司无权以企源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普信公司与企源公司约定,由企源公司处理普信公司流程优化的事务,普信公司作为委托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普信公司向企源公司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书》,本院确认《服务合同》解除。
普信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签订的《流程化咨询项目服务合同》于2020年2月4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原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