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9417号
原告: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1001-1、1001-2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敏泉,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靓,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娇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