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9月24日生,住山西省汾阳市。
被执行人: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
法定代表人:孔祥云,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榆劳仲裁字[2020]3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