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1民初4484号之一
原告:**,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薇,天津悦然慧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1001-1、1001-2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云。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7号101、201室。
负责人:阮佳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华月,女,天津分行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自行负担。
审判员  卞志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纪 宇
本裁判文书引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