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712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新疆天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铁克其乡铁克其路13号,法定代表人:安明月,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安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 二日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