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电梯有限公司

新疆天安电梯有限公司与新疆海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01民初5701号
原告:新疆天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交通东路**唐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安明月。
委托代理人:肖洁,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海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库尔勒市香梨大道**金城悦府1-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天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海宝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新疆天安电梯有限公司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天安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