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2693号
原告:天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言睿,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欣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天安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安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努尔·***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阿曼古 丽 ·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