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华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225号
申请执行人: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望江西路666号讯飞大厦8层-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953544。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执行人:辽宁华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东16号-甲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44343284B。
法定代表人:韩晓滢。
本院在执行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华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辽宁华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辽宁华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4582.85元[其中支付本金200000元、逾期利息5906.85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3月5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7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300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