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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秦占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04民初3331号 原告:***(上海)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申港路518号5号楼三、四层,6号楼,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9292372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晓彬,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占省,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桥西区。 原告***(上海)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占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占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支的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算,应计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利率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份,原告向被告借款5万元,用于内丘县环保局招标事宜。被告承诺若未中标于2016年9月份全额偿还,并出具了书面借条及保证归还证明。后被告告知原告并未中标,但也没有偿还原告5万元。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始终拖延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秦占省为原告经销商。2016年8月,原告委托被告秦占省办理内丘县环保局招标事宜。原告河北区域经理***为此支付被告秦占省费用5万元。被告秦占省于2016年8月23日出具了“今借支***(上海)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现金伍万元整,于九月份归还,50000元”的字据及“支取***(上海)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伍万元50000元,用于内丘县环保局招标费用事宜。中标后从提成里扣除,如果没有中标,三日内全额退回(无论何种原因没有中标)”的《证明》。 原告庭审时称,被告为其经销商,原告相信被告有实力能够中标项目,款项由***转入被告秦占省爱人银行账户。本院经询问***,其称为***(上海)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区域的经理,河北区域的事情由其全权负责;转款的钱被告秦占省用于运作内丘县煤改气工程的标,招标单位为内丘县环保局;投标为网上投标,原告并未中标;给被告钱时知道这笔钱用来给环保局领导;被告秦占省告诉其环保局的领导已经将钱退给了秦占省,但秦占省不退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秦占省出具的《字据》、《借条》、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的陈述及字据与《借条》的内容可以确认,原告系委托秦占省办理内丘县环保局投标事宜,双方并非借贷关系。***称支付给秦占省的50000元系用于运作上述投标,用来给环保局领导。故原告想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