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发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千和美汇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成发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8471号
原告:成都高新千和美汇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4号5栋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丁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矜潇,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发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31层3124号。
法定代表人:黄伯龙,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高新千和美汇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发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高新千和美汇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高新千和美汇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