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20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泰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35030。
法定代表人叶日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377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8377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执行费125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韦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