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4执14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泰然大厦D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3503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86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98679.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足额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含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并已将相关款项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债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86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864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