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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3127号
原告: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EB9N43。
法定代表人:李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丰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65120544E。
法定代表人:王化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威克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28日签订有《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提供箱式变电站(YBMW-12/0.4-500两台,变压器为高出力变压器)设备及施工。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工程移交及保修:经电力部门联合验收并送电,即为工程结束。自送电之日起终身保修。如因设备材料及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免费保修。2019年7月,该设备发生故障。原告随即与被告联系,被告工作人员到场检测后称是设备里的电容损坏,需要更换。随后,被告提出维修费用需要原告另行支付,原告不同意,要求按合同约定免费维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被告没有维修就离开现场。现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被告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区,所以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约定工程地址在荥阳金寨磨具磨料工业园区,即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郑特变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永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豆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