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7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桂花路15号1栋2层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1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2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