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执1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欧阳日洲,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桂花路15号1栋2层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99号江山帝景小区G19、20栋511房。
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本院在执行欧阳日洲与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且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321执15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