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正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202执恢325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正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晓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泰山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泰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希俭,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能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大恒,董事长。
被行人王希俭,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住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煤路**号,身份证号码:。
上列当事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标的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9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行履行部分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朱 斌
执行员 陈 峰
执行员 王 颖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卞丽佳